主旨:预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四条及第二条附表一、第三条附表二草案。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二、修正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第四条及第二条附表一、第三条附表二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载于行政院公报资讯网、本部网站“卫生福利法规检索系统”([URL]下“法规草案”网页、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公告资讯”下“本署公告”网页及国家发展委员会“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众开讲”网页 ([URL]。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