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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准用第154条第1项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准用第154条第1项。 二、修正依据:国民体育法第22条第2项。 四、考量本修正草案为政策决定及后续国家运动训练中心须依本修正草案之授权办理运动教练甄选作业,有其急迫性,故缩短预告期间为30日,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二) 地址:10489台北市中山区朱仑街20号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