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女性员工因为怀孕、生产而被迫离职的事件,时有所闻,尤其近两年经济不景气,孕妇更是成为企业精简人事的首要对象,其实,这不但非常不公平,而且也是违法的。

如果女性员工因怀孕而被迫离职,就构成“性别上的就业歧视”,因为在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的规定中:“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份为由,予以歧视。”因此,公司不但不能因为怀孕解雇女性员工,也必须给付应得的薪资。

此外,不管女性员工是否曾与公司签署过怀孕后自动离职的契约,或是公司明订“禁孕条款”,要求怀孕的女性员工自动离职,以上两种作法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因为除了就业服务法的保障之外,在民法七十二条中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所以,当公司利用契约或内部规定,要求怀孕女性员工自动离职时,就是妨碍人民怀孕的自由,有违善良风俗,员工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解雇无效。

由此可知,怀孕并不能构成雇主解雇员工的正当理由,如果上班族孕妈咪因为怀孕而被迫离职时,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当地县市政府的劳工局提出申诉,劳工局会协助劳资双方进行协调。若是协调不成,您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解雇无效,并要求雇主继续支付薪资。

同时,你还可以向各县市政府设立的“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检举这种不合理的要求。若经查证属实,事业单位将因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条(对女性员工予以性别歧视),而被处以新台币三千元至三万元罚锾。

虽然这些作法对公司的罚则都不大,但却能展现职业妇女保障工作权的决心,更是为了无性别差异的职场环境而努力,所以,上班族孕妈咪千万不要忽视自己的权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