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署会派人来管理、监督社会劳动人吗?

社会劳动人的人身自由本来就不受拘束,并没有脱逃的问题,并不像监所受刑人外出须有戒护人员监视看管。 执行机关(构)对社会劳动人主要是协助“督导管理”,亦即指示引导从事何种社会劳动,并在其劳动过程给予督促及管理,就如同对于约聘人员或外包工作人员给予的督导管理一样,并不需戒护或监护的注意程度。 如果社会劳动人未按时报到或有违规情事,执行机关(构)只须回报地检署,依相关规定处理。 社会劳动制度旨在提供免费的劳动人力供机关(构)运用,发挥效益,回馈社会,而非请执行机关(构)去看管、监视社会劳动人的一举一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