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0日对当事人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2018年7月25日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此行为属于未按要求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佐证。

2018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151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鉴于我局送达(2018)遵综执01字第151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