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
本局表示,自102会计年度起,营利事业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2项授权订定“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或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编制财务报告相关法令规定,采用经该会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以下简称IFRSs)编制财务报告者,其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规定计算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未分配盈余,应以当年度依该等法令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为基础计算之。 本局说明,营利事业依IFRSs规定编制之综合损益表包括“本期税后净利”及“其他综合损益”两部分;“其他综合损益”中属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之其他权益项目,非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应于转入“本期税后净利”时(如备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实现评价损益系于处分该资产时)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至直接列入资产负债表“保留盈余”之项目(如确定福利之精算损益),与“本期税后净利”同属当年度可分配盈余,故未分配盈余计算基础为本期税后净利及由其他综合损益项目转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两者之加总。 本局特别提醒,财政部就采用IFRSs营利事业其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基础已发布解释令予以明文规定,营利事业应特别注意,以免因疏忽致发生短漏报未分配盈余受罚之情事
本文摘要:7月1日,据上清所最新消息表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白鱼发售6亿元超强短期融资券,发售期限90天,发售日期2019年7月2日,起息日2019年7月3日,上市流通日2019年7月4日,届满重复使用还本付息。筹措说明书表明,本期债券的发售金额为6亿元,发售期限90天。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为华夏银行,债券将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结算
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证券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业务,相应地将证券公司分为三种类别,即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的基本职能是专门从事证券的代理发行业务,帮助证券发行人筹集资金;证券经纪商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证券的买卖,并收取佣金;证券自营商的基本职能是自行从事证券的买卖业务,从中寻求差价回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合办座谈会,探讨离岸人民币债券融资助力大湾区发展,深入研究香港“点心债”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致辞时表示,当前环球主要经济体开始进入利率上升周期,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成本相对美元等其他货币下降,有利推动更多发行人来港发行“点心债”。 按市场统计,今年首八个月“点心债”发行额为历年同期高峰
本文摘要:新京报慢(记者 张建)12月23日,据深交所信息透露表明,“万科-招商创融购房尾款资产反对专项计划第十三期”项目状态改版为“通过”,该笔债券类别为ABS,白鱼发售金额 11.06亿元,发行人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近期万科融资动作屡屡,9月3日,万科旗下万纬物流仓储1期资产反对专项计划项目状态改版为“已法院”,白鱼发售金额5.73亿元。 新京报慢(记者 张建)12月23日,据深交所信息透露表明,“万科-招商创融购房尾款资产反对专项计划第十三期”项目状态改版为“通过”,该笔债券类别为ABS,白鱼发售金额 11.06亿元,发行人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于公告日期,大发地产仍正在落实委任新核数师,以填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辞任的临时空缺。 观点网讯:3月17日,大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可能延迟刊发2022年年度业绩。 观点新媒体从中获悉,于公告日期,大发地产仍正在落实委任新核数师,以填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辞任的临时空缺
“股市黑嘴”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主要指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什么是多管理人基金?多管理人基金是指基金经理不直接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租入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而是投资于其他基金或者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其他经理管理的基金,当然这就有很多人的参入了。 多管理人基金的特点就是专业的筛选优秀基金或者基金经理,形成了实质上的投资决策权限外移和分散化。 可能还是有些人不明白,就举个例子,就是一个房东A把房子租给了B,而B又委托中介将房子租给租户C,这过程中A不是直接将房子租给C的
(一)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前述八所列投资地区及标的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投资于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数)
近日,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按照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的路线图,对稳步推进的注册制改革进行司法回应,体现了人民法院应有的谦抑性以及与时俱进的能动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提出诸多新举措,对于提振投资信心、建立良性竞争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