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前述八所列投资地区及标的之有价证券。并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1.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后,投资于子基金之总金额,不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数)。 2. 但依经理公司之专业判断,在特殊情形下,为分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谓特殊情形,系指信托契约终止前一个月。 (二) 本基金至少应投资于五个以上子基金,且每个子基金最高投资上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 (三) 经理公司得以现金、存放于银行(含基金保管机构)或买入短期票券、债券附买回交易或其他经金管会规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资产,以前述方式保持之资产比率得为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上开资产存放之银行、债券附买回交易之交易对象及短期票券发行人、保证人、承兑人或标的物之信用评等,应符合金管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者。 (四) 经理公司得为避险之目的,从事换汇、远期外汇、换汇换利交易、新台币对外币间汇率选择权交易及一篮子外币间汇率避险(Proxy Hedge)(含换汇、远期外汇、换汇换利及汇率选择权等)等交易。本基金于从事本项所列外币间汇率选择权及汇率避险交易之操作时,其价值与期间,不得超过所有外国货币计价资产之价值与期间,并应符合中华民国中央银行或金管会之相关规定。如因有关法令或相关规定修改者,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