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摘要: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合同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当事人情况应当尽量明确,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般需要,这也是防止纠纷发生和发生纠纷后能够顺利解决的前提。 合同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是本公司发展的愿景,亦是我们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及驱动 力。本公司致力为各个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甄选机制,全面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场所,并积极回馈社会。 我们将运营对环境的影响纳入整体考虑,致力于减少企业运营对环境与气候造成的不良影响,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节能管理办法》明确绿色办公惯例
单位能对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只发基本工资吗? 职工参加社会活动,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单位能扣发职工被拘留审查期间的工资吗? 单位不能与职工约定加班费按平时小时工资计算,即使劳动者同意了,该约定也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而加班费应该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计算。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者加班
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双方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话,只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利息,超出的不判,你的月息2分半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所以法院只会在四倍以内判决利息,只要是在这个范围之内,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先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这种做法是极其盲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即将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其同当事人
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合法用工工作,市人社局开展了劳动保障执法检查。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先后深入黑龙江华孚肉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地,益海嘉里(密山)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第二厂房工地,密山辰能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工地等企业及工地重点检查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用工台账、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落实了在建工程“四项制度”及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等工作落实情况,并对非法用工隐患进行了排查,同时向企业工作人员宣传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政策,确保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及其他非法用工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通过本次执法检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被检查企业的劳动用工及安全生产秩序,为做好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季诚泵业GS-25、38型手摇泵结构紧凑,使用方便可靠,只须1—2人用手往复摇动手柄即可工作。可供工矿、企业、学校、车辆、船舶、人防等单位使用,适用范围广。 季诚泵业生产的GS-25、38型手摇泵适用于抽吸汽油、煤油及对铁和铜等无腐蚀性之液体,不适用于含有纤维或其它固体颗粒之液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金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次招聘由安远县城市管理局组织,面向全县符合条件的公民公开招聘城管协管员12名(限男性,其中招聘退役军人6名)。招聘采取面试形式择优聘用。 1、户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系安远籍人员(户籍地址或身份证号码为安远县的,均视为安远籍); 2、学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30周岁以下(1990年8月1日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较好的与人沟通和表达能力; 7、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职位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HR法律课堂】劳动者未主动告知就职履历,是否构成欺诈? 加藤公司在招聘网站看到周杰的求职简历,后约其面试,面试时,加藤公司没有要求周杰提交简历,面试后决定以10000元/月录用周杰。周杰2016年3月2日入职,3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杰按加藤公司的要求填写《入职登记表》,记录2016年1-3月在中欧公司工作,4月初加藤公司HR在审查中发现,周杰填写的就职履历与HR在网上下载的简历不一致,遂认为周杰存在履历欺诈,要求周杰返还工资、油费补贴等,因此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可见,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才有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了解,劳动者则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且所告知的情况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