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发文征求意见。 据了解,《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在企业家创业之前,他们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的国家,执法和司法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先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它们具有越来越高的参考意义,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案件
2020年重庆铜梁区平滩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6日。重庆市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7号)文件要求,经请示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岗位3名,其中含招用1名建卡贫困户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劳务派遣工也是劳动者,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杭州劳务派遣工的转正年限所涉及的问题与普通劳动者转正所涉及的问题没有太大的区别。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企业需要大量的用工人员,有的是因为企业编制不足以使用劳务派遣,有的是因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有其他原因。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人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派遣职工人数,派遣职工人数不得超过其全部就业人数的10%
近日,为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巩固根治欠薪工作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暨开展根治欠薪冬季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欠薪问题集中接访活动的补充通知》的要求,江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天波积极参加欠薪问题集中接访活动,在街道窗口接待来访者,在活动现场与来访群众面对面交流,引导他们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和诉求,并详细记录在册,与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一起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的欠薪相关问题,活动同时还宣传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效提高群众**意识和法律意识。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
想辞职但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怎么办?闫女士是一家私企的舞蹈老师,已经和企业签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是在上个月,闫女士突然出现不适症状,经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4周半,因为自己本身身体状况就不太好,又是第一次怀孕,闫女士就准备辞职在家好好养胎。 不过上交辞职信后,老板却以企业老师不够,且闫女士的合同也还有3个月才到期的理由,拒绝了闫女士的辞职要求
商事业务团队副队长。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系90后青年律师的优秀代表,于2019年、2020年获德州市司法局“青春红·法治梦”演讲比赛一等奖、二等奖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精选) 导语:说跟老板协商不成,想要走仲裁这条路,但是对法律一窍不通,实在不知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怎么填写怎么办?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裁决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其2008年9月27日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开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本文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合同相对方能否以此为依据主张合同无效,以及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风险两方面进行分析。 1、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合同相对方能否主张该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