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护法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近日,一位消费者曝光了国内十数家星级大饭店卫生乱象,令舆论一片哗然,也再一次深深刺痛了广大消费者的神经。尽管这已经不是这类问题第一次被曝光,但这次涉事企业覆盖面之广,星级之高,情节之恶劣,更令人瞠目。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涉事旅游饭店无视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对消费者的主动监督和勇于担当表示赞赏和支持
为了增强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意识,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3月14日,食品药品学院开展“3.15消费者**”主题教育活动。 活动中,各班班主任以“消费者权益知识进班级”为主题召开班会,并通过观看相关**知识视频展开讲解、普及
2013年5月30日(201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一、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做出决议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五、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修改稿)》六、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本文共计1页)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走进辖区建设工地,向外来务工人员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消费**知识。工作人员从政策、法律、标准等各方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帮助他们安全放心消费。图为工作人员向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消费**知识宣传手册
大众网威海·海报新闻3月29日讯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金融安全意识,保护辖区居民的切身经济利益,3月26日,威海市临港区草庙子镇司法所联合草庙子小学积极开展了反金融诈骗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面向接送学生的家长进行宣传,现场讲解如何鉴别金融诈骗及预防措施,提高了广大居民自我防范意识、**意识,敲响了居民防金融诈骗的警钟,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此次宣传活动共计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防范诈骗等宣传资料500余份,引导群众了解相关金融知识、正确认识金融风险,树立了对自身经济行为的责任意识,使反金融诈骗法治宣传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称赞
为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文件要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营造“质量诚信 用户满意”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企业通过优化消费体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国质量协会定于3月在合肥市举办2023年“3·15”用户满意经营承诺倡议活动暨2022年满意中国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会议时间:2023年3月14日至16日(14日报到,16日疏散) 会议地点:合肥白金汉爵大酒店(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5111号) (一)地方质协、行业协会负责用户工作的主管领导
4G网络已经很普及,但你觉得网速是否达到了运营商宣传的标准呢?最近就有人“较真”起来,并最终获得运营商的三倍赔偿。 有消费者认为上述宣传不实,自己被误导 ,将中国联通告上了法院。 据报道,2019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公安部网安局消息,4月22日,江苏无锡网安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掌握的线索,抓获在疫情期间向上海市民售卖抢菜黑客软件的嫌疑人何某。 经审查,何某制作了一款“抢菜插件”,在小红书、抖音、今日头条等多个网络平台上兜售,并推出了多个版本,其中4.0版本29.9元、5.0版本49.9元、苹果版本69.9元,截止案发何某共计获利4000余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表示,“黑客”朋友,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惑,你的才华不该被浪费在投机取巧、违法犯罪上面,这只能为你带来自毁前程的结局
知假买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怎样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咨询相关问题的粉丝也不少,告捷网看到一条特别有意思的问题:“知假买假要求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告捷网给你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19年打假人老王在多家大型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并且买下来,然后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10倍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得了赔偿款3万多元。 没过多久老王就被抓获,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老王起诉至法院,但是法院认为老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规,没有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答复意见中表示: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逐渐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有关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315@s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