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会遇到很多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中有一种在先权利不能侵犯。这个在先权利不是完全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是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或以后发生问题,所以建议企业在注册时慎重考虑。下面来看看常见的几种情况: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继2018年9月7日“医药合规新动向”论坛第一期活动后,中伦律师事务所于今年11月16日举办了该系列论坛的第二期活动,中伦合伙人傅长煜、律师左玉茹结合多年在医药合规领域的实务经验,立足最新的立法动态与行业发展,针对“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及其潜在影响”与“医疗器械合规最新进展”两大主题进行了分享与讨论,吸引了来自医药、医疗器械、投融资等领域的众多法务人员前来参加。 傅长煜律师梳理了《药品管理法》的历次变动,简要介绍了每一次修法情况及其特点,从“全面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企业全过程管理职责、强化药品监管职责和措施、改革药品审批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五方面对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展开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此次修法将给行业带来的潜在影响,并将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进行比较,提醒大家关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最后以介绍业内对此次修正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建议收尾,其讲解贯穿了《药品管理法》的整个历史沿革、现行情况与未来发展。 左律师以当下大热的“可穿戴设备”为例,主要围绕“可穿戴设备”是否构成“医疗器械”以及相应的合规风险两大部分展开分析
通用名词不能注册成商标,应该算一般人都有的法律常识。但是,如果是两个通用名词加在一起呢? 线上订房网站Booking.com一直想注册公司名称“Booking.com”为专有商标。另一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办公室(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PTO)也始终以“Booking和.com两个常见名词不构成保护专利”为由,拒绝Booking.com的申请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法释〔2009〕21号)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法释〔2016〕1号)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法释〔2001〕20号) 关于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若干规定(法释〔2021〕13号)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局2020) 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解释(法释〔2014〕4号) 商标诉前禁令和保全证据的解释(法释〔2002〕2号) 关于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法释〔2008〕3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 关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解释(法释〔2009〕3号)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规定(法释〔2017〕2号)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意见(法发〔2010〕12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 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知识产权刑事解释一(法释〔2004〕19号) 知识产权刑事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关于知产纠纷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当前页面未开放复制,如有需要请联系周倜律师索取wrod原件,感谢理解配合!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为《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在加拿大,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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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根据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宿州活动安排,市市场监管局于11月17日下午组织召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提醒告诫会。市局党组成员马新志,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两反科负责人,市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烟草、通信、平台、协会等20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反垄断和反正当竞争科带领参会人员共同学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解读什么是垄断、垄断行为类型、垄断的危害、垄断违法责任;提醒实施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地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处理,有效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维护良好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争议。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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