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黄向。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一些,以下我会作出一些解答: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立案标准
原铁道部运输局长张曙光和他的情妇落马后,为什么还有续集? 罪犯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经复核,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据宿州检察消息,近日,由灵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灵璧县朝阳镇原党委书记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一案在灵璧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在审批项目、工程拨款、矿山检查、审批炸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骗取公款人民币100100元,数额较大;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人民币73万元的直接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金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已经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45.4万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56.9万元及贪污人民币100100元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1、近期在网上看到有个别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处,请问非法集资主要特征是什么?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热点,选择不同载体,借助各种外衣,其本质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
为进一步维护边境地区出入境秩序,深化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行动,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严惩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勐腊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接纳、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5月15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最高检、公安部此前联合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对此,最高检、公安部启动了修订工作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末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一般来说,不满14岁的人尚处于幼年阶段,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本套丛书的主要特点是:以问题解答的方式对各种犯罪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阐释,并力求解决诸如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罪数形态等刑事执法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将刑法基本理论与实务操作规范紧密结合,并辅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做到理论性强、实践性强和针对性强。此外,书中还附了对各种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为广大执法工作者在刑事执法过程中查找相关依据提供方便。 总之,本套丛书既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深入浅出的普法读物,又是携带方便、查找快捷、针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手册,同时还是一套阐述刑法基本理论,有利于提高刑法理论水平的小型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