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国肆虐,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然而,有一些人却相反,明知自己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症状,且不断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对疫情的传播造成了严重的危险。近日,国内各地警方相继通报了几起类似案例。下面笔者重点介绍和分析广西玉林警方通报的一个案例
本文摘要:交通肇事逃离现场承担责任如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交通运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有其他尤其险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离现场致人丧生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性法律。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承担责任如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交通运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有其他尤其险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离现场致人丧生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原价好几百块的鞋子,现在打“骨折”,这么好的事情你信吗?当心,这鞋子可能是假的! 近日,道滘警方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发现九曲村有一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的窝点。 经连日蹲点守候、跟踪摸排在充分掌握证据后2月14日,道滘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捣毁一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窝点,当场抓获4名嫌疑人,并在4个储存仓库中查获5000余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运动鞋。 经审讯,4名嫌疑人对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徐小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 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本文有6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 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假冒商标罪缓刑罚标准是什么? 【商标资讯】假冒商标罪缓刑罚标准是什么?假冒商标罪缓刑罚标准是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其它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缓刑的可能性不大,那么假冒商标罪缓刑罚标准是什么呢? 假冒商标罪缓刑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1、即使是经营数额是30万,就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而缓刑只能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其它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缓刑的可能性不大;《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 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关于自首的减轻处罚问题,而坦白也是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又是怎样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强律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29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抗击疫情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立足自身资源,为中小微企业及困难群体渡过难关提供帮助。作为数字普惠金融的优秀实践代表,在疫情阴霾下,宜信普惠立足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消费者,除响应政策号召提供一系列的客户关怀举措外,还整理了很多信用及法律常识,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受到外部疫情冲击后,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好信用”,避免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或触犯法律法规的规定。 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普遍遇到经营困难,急需寻找融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