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
6月1日,县法院少年法庭正式揭牌成立,标志着县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和能力的提升,以更好、更全面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当天,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长峰为“少年法庭”揭牌,团县委、县妇联以及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应邀参加揭牌仪式。 据了解,少年法庭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沿阵地,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桥梁纽带
本文摘要:昆明8月7日电(赵曦)记者7日从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得知,晋宁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宋长喜等3名干部因涉嫌违纪问题被公安部门。经调查,晋宁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宋长喜因涉嫌相当严重违纪违法,目前于是以拒绝接受的组织调查。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党校副处级组织员吴绍飚因涉嫌相当严重违纪拒绝接受的组织调查
一、有关您询问是否可透过手绘简单线条方式,将“冈山之眼”烙印在产品上贩售一事,按冈山之眼如具有原创性(非抄袭他人著作)及创作性(具有最低的创意高度),即属于受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保护的建筑著作,依本法的规定,如以手绘重现著作内容并制成商品贩售,涉及本法所称“重制”、“散布”的利用行为。惟依本法第58条规定,于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建筑著作,除以建筑方式重制之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又依本法第63条规定,依前条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该著作。故所询以简单线条手绘冈山之眼,并烙印于产品上贩售,应符合上述规定而得主张合理使用,无著作权之问题
(一)公司干部、员工职务侵占、盗窃、挪用资金,侵占、故意损坏公司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公司干部、员工受贿、索贿、介绍贿赂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干部、员工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中入股或变相入股(二级市场除外); (五)公司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公司干部员工违反招投标、采购管理等制度,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公司员工向他人泄漏相关保密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公司合作对象存在围标、串标、欺诈、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合作过程弄虚作假等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公司制度或因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 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以挽回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被举报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公司将举报的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对于举报受理和调查有严格的管控制度和流程,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人提供的所有举报资料均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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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节目中使用的资料系受访者所提供的话,节目制作人有无侵害著作权问题?在节目中节录他人的著作予以播出是否可以?访问中受访者提及听到某人说的话,看到某篇文章,并予以引述,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著作权侵害行为人的认定,系由司法机关于具体个案情事发生时,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调查认定之。因此,广播节目中使用的资料系受访者提供,节目制作人究竟有无侵害著作权,均属事实认定问题。 在节目中节录他人的著作予以播出,系属重制他人著作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应征得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后,始得利用播出,换言之,节目制作人在制播的过程,对于著作授权事宜,必须查证,不能因为资料系受访者提供,而认为节目制作人可以主张一概不负侵害著作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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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有员工自行制作离职证明利用此证明去向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但公司收到劳保局通知说公司未通报资遣员工但是公司并未资遣此员工我的问题是: 1.如果公司觉得没有资遣员工也没有意愿去做通报那对公司来说有影响吗? 2.如果公司不对此员工提出离职证明的告诉那员工会被用伪造文书起诉吗? 3.若此员工最后也没有去领失业给付的话会有法律责任吗? A: (一)、依就业服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第三十三条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但其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所以如果公司资遣员工而未通报者,将遭主管机关处以罚缓。(二)、员工并无离职事实但却擅自以贵公司名义制作离职证明,可能涉有伪造文书之刑事责任,而且伪造文书是公诉罪,如果司法机关侦办的话,有可能会被起诉,也不会因为该名员工未去领失业给付或公司未加以追究而免除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