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义务
春节期间,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利用被执行人返乡过节有利时机,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提前准备好出勤“百宝箱”,确保在接到执行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出动处置。 1月24日7时,执行局接到报警电话,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宋某反映被执行人陈某已返回南京市高淳区的老家过年。执行干警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召集干警乘车奔赴高淳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2022年10月6日,经济学院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入党积极分子第二次专题培训在致远楼02会议室举行,主题为“学习**,践行**”,由经济学院杨爱君副书记主讲,本期入党积极分子全体参加。 首先,杨书记指出“**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每一位积极分子都要全面理解党的纲领,树立崇高的道德要求。另外,针对**的学习,杨书记强调学习**、遵守**是每个***员的终身任务和法定义务,必须了解**的形成和发展
“你好,是武胜县人民法院吗?怎么我的银行卡被你们冻结了,现在用不起了,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我有执行案件在你们法院?有的话,我来了结。”7月12日,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来到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同申请执行人杨某达成和解并当场将5万元执行款履行完毕。 据悉,1999年4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给付杨某投资款19717.65元及利息,退还养鱼投资款16544.46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7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16.08‰计算)
做招投标的小伙伴肯定都多少有些了解,近来各地都开始推行投标保函,可以帮助建筑公司节省资金压力,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但仍然会有一些项目要求使用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你的投标保证金可能就要被没收了,千万要小心为好。 1.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书将被没收: (一)投标人在标书形式规定的招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A)按照规定签署合同;或按照规定接受对错误的更正;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书,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二、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 (I)根据投标人的规定签署合同或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书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要求,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实际应用:全国各地招标投标活动中,已经逐步采用投标人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内容之一和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评分。 信用是信用评级机构,为满足企业申办信用资质“短平快”的需求,破解招投标信用评级市场混乱的局面,特推出“企业AAA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评级服务,为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近日,伊吾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某卫浴店与被执行人伊吾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伊吾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有的1辆大众迈腾车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某卫浴店的货款21余万元,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016年4月5日,伊吾县法院受理原告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某卫浴店诉被告伊吾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伊吾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某卫浴店支付货款2050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告伊吾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密市宝丰建材市场某卫浴店于2016年8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桂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本文有54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