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新华社南昌8月4日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4日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玉环提出申诉,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
任命李颖、齐菲、甘琳、李福华为ALLBET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刘行的ALLBET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周孟炎的ALLBET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鲁人发〔 2005 〕 16 号 关于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 评聘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见附件)。撤销山东省煤炭系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煤炭企业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呈报和评审;撤销山东省刑事侦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法医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承担。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 2002 〕 26 号)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
本文摘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挂号申报的通告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域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居心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流传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宁静和身体康健,危害公共宁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挂号申报的通告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域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居心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流传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宁静和身体康健,危害公共宁静。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凭据相关执法划定,现通告如下:一、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听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防控疫情的决议、下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接纳的有关挂号观察、磨练、收罗样本、隔离视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陈诉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1、报请程序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50条以及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244条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如下: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决定,我院执行二庭王坤发同志荣获2016年“全省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 王坤发同志,男,196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00年9月转业到沧县法院工作,现任沧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长达十六年的法院工作中,他时刻保持军人本色,听党指挥,服从组织,坚守使命,热爱人民;珍惜荣誉,吃苦耐劳,永不气馁,取得了骄人的工作业绩,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赞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