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21〕234号 [2022-03-23]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设〔2020〕206号) [2021-09-3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6-30] ·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021-06-21]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21〕9号 [2021-04-2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9-05-17]
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学者型律师。2000年正式从事律师工作。因为热爱法哲学的思辨,遂于2008年入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系统学习和研究了西方哲学、伦理学中的诸多命题
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周强院长报告引起拜城县法院干警广泛热议。 该院审管办主任罗永怀表示,“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亮点很多,让我感触很深,也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反思和警醒,学而后知不足
报告人: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 下午15:00—16:00 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兼任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公司注销后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还有效吗? 公司进行注销之后劳动者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注销终止劳动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71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新坡人民法庭原庭长。吴育海1994年7月进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现龙华区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始终扎根基层,驻守审判一线,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基层法官的责任与担当,用敬业与温情践行着“公正为民”的铮铮誓言。其就职期间曾荣获海口市优秀共青团员、全省法院执行清理积案先进个人、龙华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多次被评为本院先进工作者、优秀法官、办案能手、优秀***员
为有效落实《中韩最高法院司法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延续中韩传统司法友谊、进一步深化中韩司法务实合作,2021年5月26日上午,国家法官学院与韩国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联合举办“人工智能及其在法院中的应用”网络研讨班。来自韩国各级法院和法官培训机构的约70位司法官员、学者、信息技术专家以网络视频形式参加了研讨,在法官学院参加培训的香港城市大学硕士、博士班项目学员40余人旁听研讨班。 本次研讨班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会议的积极响应,韩国司法研究与培训学院教授吴世庸、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总工程师陈奇伟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数据处处长翟寅生分别做主旨发言,并对双方共同关心的数据抓取、审判辅助、应用质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申请人: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市______,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不管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还是追索等票据行为,其都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 那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