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员
近日,湖北恩施某职业技术学校被曝将多名护理专业学生派到电子厂实习,并要求学生每天在流水线上工作十多个小时,引起学生不满。 照理,护理专业学生应该到医院实习,巩固所学专业知识,提升职业技能,为促进就业打下坚实基础。学校为了从企业赚取所谓的实习“管理费”,要求护理专业学生到电子厂流水线超负荷工作,无端浪费学生的时间和精力,明显违背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既是对专业的不尊重,更是对学生的不负责,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坚决制止实习乱象再次发生
2022年3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金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肇庆市祺胜得盛印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没有正在生产,现场安装建设有七条印花生产线。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打浆→印花→烘干定型→卷布→成品。经核查,你公司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去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走私罪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的使用。 通常,如果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锡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5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着力加强风险防范,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据了解,此次排查范围为全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城市轨道交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点对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进行隐患查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排查期间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凡是发现企业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隐患自查整改流于形式、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与现场不符以及发现隐患继续冒险施工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