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自然资源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向我局送来(2022)粤0781执167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2)粤0781执16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属案外人胡瑞祥、胡燕红将位于台山市台城台东路80号109房的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件交还我局,协助买受人张运生完成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请被执行人胡瑞祥、胡燕红在见本通告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权属证件交到台山市台城龙华里34号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逾期不交回,上述权属证件作废,我局将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要求,为买受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1. 参与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碳管理、ESG、乡村振兴及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研究项目; 2. 负责研究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3. 协助数据信息分析和文字处理,撰写企业社会责任、碳管理、ESG、乡村振兴及生物多样性等领域调研分析报告; 4. 协助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咨询项目及减贫理论研究项目等工作。 1.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获硕士及以上学位,环境生态、经济、管理、社会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欢迎优秀应届毕业生; 2. 有较强的数据分析及口头表达能力,具有参与市场调查、撰写研究报告工作经验优先; 3. 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学习能力强; 4. 有团队协作意识,可以应对较强工作压力。
观护工作系对于犯罪行为人或有犯罪之虞者所实施之一种社会性处遇,其执行方法乃不拘束受保护管束人之身体自由,而责由专人负责辅导与矫治,使其适应社会生活,不再犯罪为目的。 以保护管束代其他保安处分者 ( 刑法第九十二条 )。 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之被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五款) 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保安处分执行法及办理保护管束注意事项等规定,执行受保护管束人之保护管束
为提升民众对于除草剂使用正确观念及推广人力与机械进行环境杂草清除作业,本计划自110年7月9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止,期间以巡查方式进行空置地杂草管理作业,并以机械除草概念宣导友善环境防治方式,减少除草剂使用造成环境及生态之潜在危害,计划期间办理共计执行26处巡检作业;并于计划期间协助执行除草剂喷洒相关之陈情案件稽查作业共计1件次,并执行1次现场杂草采样(采集2件次)及送验。此外,亦透过多元方式宣导高雄市除草剂管理自治条例,于110年8至10月间委托飞碟电台(FM103.9)采用对话式广播推广,于前镇区三多二路-光华路口电视墙宣导“高雄市除草剂管理自治条例”,透过多元方式提高民众采用环境友善方式来进行空置地杂草管理,减少市民使用除草剂,共同守护我们的环境。
对妨碍行政诉讼的拘留决定不服可以( )。 对阻碍行政诉讼旳拘留决定不服可以()。 丁某被市公安局拘留5天并罚款5000元,丁某对拘留和罚款都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加盟商向世爵梯品营销部进行咨询; 2、加盟商在彻底了解并明确相关加盟、经销事项后填写《加盟经销申请表》,欢迎加盟者到总部参观、考察; 3、公司根据加盟者填写的内容,对其所在区域和经营能力等进行资格审查及实地考察后综合评定; 4、通过资格审查后,双方进行深度协商并签定《合作协议书》; 5、加盟商交纳上样费用,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目录资料及商标、品牌授权书等; 6、物流配送:按加盟商要求发样板至指定目的地。 7、总部安排专员对专卖店进行装修指导、开业前期宣传、开业活动策划等,并协助执行; 8、如有必要,对专卖店店长和店员进行专业的系统化培训,确保专卖店快速、顺利的进入运营阶段;
【特讯】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表示,“澳门餐饮业后台电子化资助计划2022”推出至今已收百多宗申请,申请期至2022年6月17日止。中小企商户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于办公时间内致电8898 0899与负责执行的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联络。 为协助本澳餐饮企业进行系统升级及提高管理效率,澳门餐饮业联合商会推出是次资助计划,由生产力中心协助执行
最新关于pc加拿大28最精准杀组合预测: 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形成的超大规模内需市场。2022年,最终消费支出超过6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保持在50%以上,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32.8%,其中包含镇区和乡村的县乡消费品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38.1%,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我们不断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消费升级具有巨大潜力
摘要: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量资金返还流程进行简化,争取让企业能尽快拿到钱。 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量资金返还流程进行简化,争取让企业能尽快拿到钱。 根据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托管,到期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