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
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是一间追求卓越服务、重视员工价值的多元化社会服务机构,现诚聘上述职位。 中三或以上程度,具复康服务工作经验较佳; 负责执行复康活动和训练,为学员提供生活照顾,个人护理和协助执行中心日常事务; 有意者请在信内注明申请职位及有关代号,并列出期望之薪酬及可到职日期,附简历及联络电话,寄九龙观塘翠屏道 3 号 10 楼或电邮至 recruit@cfsc.org.hk 人力资源部收。 本会在聘用雇员从事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时,将要求准雇员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格隆汇 8 月 13日丨*ST富控(600634)(600634.SH)公布,2020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沪02执61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0813-02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富控文化”)所持公司的股份通过股权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银河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20年8月13日,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7000万股股票已通过司法划转方式被划转至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银河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信托集合信托计划”),划转后华宝信托集合信托计划所持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16%。此次司法划转已经执行完毕
高雄地检署于102年12月24日下午2时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教育训练中心举办“102年社会劳动执行机关(构) 遴聘暨表扬”活动,邀请高雄地区所有协助执行社会劳动之机关(构)与会。本署检察长蔡瑞宗亲自颁发奖状表扬执行绩优机构,并由主任检察官曾靖雅颁发新聘执行机关(构)聘书,更特别发表该署易服社会劳动机关(构)执行作业手册,让机关(构)之督导于执行社会劳动时有所依循。本次受表扬之机关(构)共42个,更新聘了高雄市立美术馆、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等9个机关(构),所提供的劳务项目相当多元,让社会劳动人力之分配得以适才适所,并进一步推广社会劳动制度,使社会大众了解易服社会劳动的真谛
传统训练着重于观念导向,当讲师把知识传授给组织成员,后续由组织成员自行建立推动。若是没有付诸实践,知识无法传承;当知识仍停留在认知阶段,却没有具体行动,将无法形成态度,学习成效就相当有限。 以人为本系统则是直接导入活动,并且将方法交予客户端,用陪伴的方式协助执行
在秘书学院毕业后,我便开始了工作生涯,虽然拥有了秘书课程的专业文凭,但是没有工作经验,我只能从低层做起。从书记、行政助理,到首席执行员(CEO)的私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又称私人秘书),这些都是我吸取经验的职位。 早晨一到办公室,首先得到上司的办公室去,替他整理桌上的文件;察看有哪些文件是有待处理的、哪些是已经处理的、哪些是需要他签名的等,都要一一归类放好
转知长庚大学协助执行教育部“资安实务示范课程教学资源与推广中心:高中职资安教学资源与推广中心计划”,谨订于111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办理111年度第二期“资安基础实务”及“资安认知”中心讲师研习营 主旨:本校协助执行教育部“资安实务示范课程教学资源与推广中心:高中职资安教学资源与推广中心计划”,谨订于111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办理111年度第二期“资安基础实务”及“资安认知”中心讲师研习营,敬邀全国高中职教师踊跃参加,请查照。 一、为促进资安札根与资安认知教育之推动,教育部先进资通安全实务人才培育计划特成立“高中职资安教学资源与推广中心”,负责整合适合高中职之资安教育教材资源,并将高中职资安种子师资培训规划分为“资安认知”以及“资安基础实务”两类,办理高中职资安种子师资研习营,协助培训高中职资安种子师资,促进资安札根教育。 2、报名时间:即日起,“资安基础实务”中心讲师研习营截止报名时间为11月18日、“资安认知”中心讲师研习营截止报名时间为11月21日
根据《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云0128执455号之二)《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云0128执455号之二)文件,登记于洪永成名下位于禄劝县城聚龙湾花园C1幢2-102号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证:禄国用(2014)第0044号,地号:28-0101-(03)012012,,分摊使用权面积22.43㎡,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72年10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因贷款合同纠纷被司法拍卖,产权归买受人。因申请登记人不能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单位无法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作废。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29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张某07年卖给某农资有限公司一批化肥,价值30余万元,农资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没有给付化肥款。张某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克山县人民法院,并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两处,此查封房产在房产处有某银行的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1998年11月至2001年11月。经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张某化肥款3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