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是什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理流程解读!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方式是什么?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9.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其相关证明; 11.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12.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 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理方式: 本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以账面价值 1 元转让,作为资产划拨处理? 问题:以下涉及均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境外企业 S3 协议将其子公司 H3以账面价值 1 元(账面净资产及评估价值均为 -300 元)转让给母公司 H2,后税务建议按照资产划拨处理(认为评估时只考虑了成本而忽视了未来收益)。请问这个事项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第一条第三款作为资产划拨处理?如果可以按照划拨处理,S3 分录为【借:实收资本 -H21 贷:长期股权投资 -H31】H2 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H31 贷:长期股权投资 -S31】对吗? 答:《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管人才工作,切实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建设高水平大学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领导直接联系的高层次人才对象主要包括: (十一)正在承担国家级重要课题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校领导主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联系点,确定所联系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联系内容主要有: (一)了解所联系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发挥作用情况,研究探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指导帮助联系单位做好人才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鲁教科处函〔2014〕1号)要求,我校现组织申报2014年度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具体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分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两类,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均分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种。 (二)资助经费项目用于支撑省直属高校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科研计划重点支撑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指导预算编制、申报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年度基本生活救助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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