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台湾民间习惯特有之祭祀公业,系以祭祀祖先及结合同姓同宗之亲属为目的而设置,是我国传统崇拜祖先之伦理观念展现。而在汉人传统文化之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祭祀公业仅男子始得继承为派下员,女子是无法平等地继承祭祀公业。惟在我国继受了西方的民主法治观后,西方自然法下正义与平等也成为我国宪法之核心价值(宪法第七条),即在政治及法律上,必须要求“男女平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预算和设计图纸) 天。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乙方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清场
第一条 根据《BBIN直营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BBIN直营学籍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全日制本科生延长修业年限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管理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第二校区的校园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针对学院第二校区的实际情况,增补《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三)款中第4、5、6、7、8项,分别如下: 4.不假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5.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返校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汽车驾驶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责令改正者,得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但其违规计点,均以一次核计。 二、交通违规状态持续不改正者因无得连续举发之明文规定,致民众常以已获有交通违规举发通知单,资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借口,爰增订本条,以杜流弊
中华蜂产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本会2010年第五届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会议决议事项办理。为有效管理与稽核“精彩一○○蜂蜜标章”(以下简称本标章),并确保参与本标章的业者与消费者之权益特订定本办法。 依据本会2011年第五届第五次理、监事联席会,会议中决议事项由理事长委派稽核小组成员(五位),并且由小组挑选一位担任召集人务使北、中、南都有成员,可方便就近处理各项工作之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