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间习惯特有之祭祀公业,系以祭祀祖先及结合同姓同宗之亲属为目的而设置,是我国传统崇拜祖先之伦理观念展现。而在汉人传统文化之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祭祀公业仅男子始得继承为派下员,女子是无法平等地继承祭祀公业。惟在我国继受了西方的民主法治观后,西方自然法下正义与平等也成为我国宪法之核心价值(宪法第七条),即在政治及法律上,必须要求“男女平权”。这涉及了我国(东方)汉人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制观念接轨的问题。也就是说,汉人传承已久之祭祀公业,如何在继受自西方法制观下之法体系中寻得其定位;如何在兼顾汉人传统文化与西方民主公平法律观中取得其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