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当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为加强工作规范,提高规章集中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经商司法部办公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制定或修改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当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为加强工作规范,提高规章集中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经商司法部办公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制定或修改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