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
“法官,我现在腿脚真的是不方便,实在上不了庭啊!”这是法官联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孙某某时,他所说的话。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号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记者刘奕湛)公安部1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意见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攻击行为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官,我现在腿脚真的是不方便,实在上不了庭啊!”这是法官联系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孙某某时,他所说的话。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近日,定兴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判法庭通过网络视频连线“隔空开庭”,审理了4起刑事案件。 刑事审判,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能和神圣使命。在疫情防控期间,定兴法院充分利用远程庭审资源,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传统庭审方式带来的疫情风险,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湘西生活网3月13日讯:湘西男子咬伤防控工作人员获刑8个月!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湘西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8日11时许,吴某某未按照“新冠肺炎防控”规定佩戴口罩,欲进入凤凰县吉信镇菜市场购物,被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杨某劝返。吴某某拒不听从劝告,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被杨某拦下
本网讯 8月1日至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志川带领调研组赴晋城、长治,围绕乡村振兴、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调研。 调研组实地调研了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旅游景区整治提升、特色小镇建设运营等乡村振兴进展情况,深入市县两级法院及部分基层人民法庭,详细了解人民法院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并听取意见建议。 张志川指出,要坚持以***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定“三农”重中之重战略定位,聚力乡村振兴,狠抓政策和工作落实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坚决惩治“按键伤人” 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坚决惩治网暴“按键伤人”,今年两高报告再次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暴成本低,造成危害大,影响范围广。编写几句恶毒的文字,制作一段造谣生事的视频,发到网上费不了多少事、花不了多长时间,但对他人构成的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却十分严重;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的言论,更会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