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
各式各样的自测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但大量声线、心率、指纹等个人信息被收集,不免让人对个人信息安全产生隐忧。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1)》显示,2021年以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网民总体损失约达805亿元。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为坚决阻断人员流动,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和《黄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违反社区、小区、居民区全封闭管理规定,不听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定性处罚,依法予以10日以下治安拘留。 二、对违反车辆禁行规定,不听劝阻的,一律扣留车辆,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定性处罚,依法予以10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处500元罚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未经所在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擅自营业的街面门店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定性处罚,依法予以10日以下治安拘留
(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4号(关于取向电工钢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4号(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a号】法释〔2015〕16号【发布日期】2015-07-20【生效日期】2015-07-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17号【发布日期】2015-07-20【生效日期】2015-07-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12号【发布日期】2015-06-01【生效日期】2015-06-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1月17日下午,参加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委员们分组讨论了《检察院工作报告》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讨论中,委员们充分肯定“两院”工作报告主题突出、内容翔实、思路明晰、重点突出,体现了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精神。 委员们认为,过去一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中级人民法院狠抓执法办案和自身建设,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 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7月20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省检察院近日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服务保障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做好自贸试验区检察工作的22条意见。 《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适应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从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强化四大检察领域法律监督、开展公益诉讼及加强涉法涉诉**工作等6个方面,强化履行检察职能,为陕西自贸试验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及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