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入倒计时。日前市税务局表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的办理时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当地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参加就业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并缴交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种: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与内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内地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香港居民与境外或港澳台机构建立雇佣关系,并派驻到内地任职的,如果没有直接与内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 由于内地各地区对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不尽相同,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需了解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详细情况,并且不时留意有关法规的最新公布,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1.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 4.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名义发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税制改革总体方向,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19日对外宣布,将于7月22日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较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的时间提前五个多月。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将强化企业账户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在职场工作的人都较为了解的,因为大多数人每月都是需要进行这一税款的交纳的,但是我国的税法规定有一些经济的收入,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职工哪些补贴不交个税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通过实施个税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居民参与其中,有利于提高百姓的自我保障意识,也有利于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政策继续递延至2020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季申报某季度营业额9.2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89320.39元,当季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