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
4.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名义发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南开区档案馆查阅政府信息。
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法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息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一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按照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南开区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