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足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体现,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足通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还包括出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股权转让人不应共享的被投资方总计并未分配利润或总计盈余公积不应证实为股权转让扣除,不得证实为股息性质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足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体现,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足通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还包括出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确保划转改革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要求,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本公告。 本公告明确了“林草两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期限、业务办理渠道等划转后的各项征管与服务事项。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划转后基本征管事项
区各有关企业: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北京市科委启动了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海淀园科技处受北京市科委委托,负责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宣传、初审等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现就海淀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例如,有些公司出资购买了房屋、汽车,却将权利人写成了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而且该笔资金也没有在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这样做合理吗? 首先,这是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费用相混杂的事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要在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工作简历:1983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统计学院教师班结业。199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财金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国家税务总局平陆税务局局长带队宣传个税新政【消息】 本报讯 个人所得税改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平陆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永红,带领税务干部先后来到平陆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了该县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情况,并向领导们详细讲解个税改革新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平陆县税务局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到该县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及纳税企业,积极散发个税宣传资料,重点宣讲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场对财务人员进行了业务操作辅导,为个税改革新政的如期实施夯实了基础
需要具体区分情况对待:1、若是销售额没有达到15万或45万的标准,填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没有其他免税,不需要另外填写附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2、若是销售额超过15万或45万的,填写申报时应填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而且需要填写附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解读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当然,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的规定标准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企业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多少?是否适用起征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