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17日称之为,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扣除亲率。 国税总局称之为,为更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工作,完备核定征收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报》规定的增值税扣除亲率标准展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7日称之为,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扣除亲率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17日称之为,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扣除亲率。 国税总局称之为,为更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工作,完备核定征收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报》规定的增值税扣除亲率标准展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7日称之为,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扣除亲率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文摘要:为了更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建构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限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要求》,国务院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确保建设税和教育费可选制度。这一新规将从2010年12月1日起继续执行。 为了更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建构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限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要求》,国务院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确保建设税和教育费可选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其固定资产购置的时点如何确认?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问: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其固定资产购置的时点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为此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 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 出租人所有。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对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作出相应的规定。 日常通过科创方式进口都有哪些货物呢?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 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企业国家重点研究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科技部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 财关税﹝2016﹞72号公布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主要包括有十六类。 2、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4、用于维修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6、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8、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 10、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2、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3、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15、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16、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67624916000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