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为促进和规范外商在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外商投资企业法,行政法规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2009年6月,“外商投资条例”投资购买国内企业“商务部经过一些修改后重新颁布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被告人王志斌系当地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前还是朝阳市双塔区人大两届代表。 8月18日,被害人赵国营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将对裁定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8月28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出具的《说明》显示:经查询,王志斌在该局共有5户登记纳税人,自开业至今累计纳税17112.37元;9月14日,朝阳市社会保险局龙城分局出具《证明》:朝阳惠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志斌)未在该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9月14日,龙城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朝阳惠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参保信息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 据了解,2017年山东省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市已连续三年按规定上解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人社和财政部门也根据申请按规定下拨了调剂金,制度运行良好。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为充足,各市均有合理结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资料: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通知》和97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 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 出租人所有。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生产企业,近期会从子公司取得分红,请问我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分红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本文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日前对2013年(第20批)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白鱼确认名单展开了审批。此批名单中牵涉到仪器仪表行业企业的还包括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宁夏隆基宁光仪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日前对2013年(第20批)国家确认企业技术中心白鱼确认名单展开了审批
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在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阿巴嘎旗税务局与哈乐穆吉养老服务中心联合开展系列主题党日活动,为百岁老人过生日,共赞党的恩情。 活动分为重温入党誓词,聆听百年党史;传递祝福之心,共祝百岁华诞;同唱经典红歌,感恩党的恩情;浓浓关爱心,暖暖敬老情4个板块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