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
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是否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从仓库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新产品,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顼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020年8月6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志斌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且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违法拘禁罪。王志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伍顿更指出,拘留中心在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名新冠检测呈阳性的移民驱逐回墨西哥,并将另一名检测呈阳性的移民从欧文县拘留中心转移到另一拘留中心
柬埔寨下月起提高酒税:啤酒税30% 烈酒35% 根据柬埔寨国家税务总局总局长关威宝3月22日签发的通告称,从4月1日起,政府对国内生产和供应的香烟和酒类产品特别税进行调整,啤酒税提高为30%、烈酒为35%,以及香烟为20%。 柬埔寨卫生运动组织执行主任蒙光接受采访称,目前,柬埔寨香烟零售税为本地生产香烟税22%,进口香烟税28%。在政府调整香烟特别税后,香烟零售税至少上涨5%,因此,市场上的香烟价格也会随之上涨
2014年5月16日,河北融投绿城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就河北融投绿城鹿泉项目(暂定名)签订《开发管理合同书》。这是绿城在河北省的第一个代建项目。 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鹿泉市上庄镇,总占地面积约8.9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7.9万平方米),容积率1.02,规划总建筑面积约8.1万平方米
(以上时间只做参考,具体时间以各地时间为准,具体详细信息可以咨询官方客服电话12366) 国家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国家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国家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根据新华社的解读,这一决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直接原因是设定的依据为部委规章,同时明确了该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处理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社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另外,根据《法制晚报》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