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霍山县家园生态有限公司(下称家园生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家园生态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家园生态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3日17时前,向管理人(管理人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梅山中路171号振兴金融大厦11楼,联系人及电话:许律师13155385566<微信同号>;邮箱:13155385566@qq.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家园生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各区县林业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二是实行说明理由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最高限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委托代理人:张羽,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 行了审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翁国杨诉被告黄宝华、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名盛置业分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盛置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翁国杨诉被告黄宝华、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名盛置业分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盛置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子2014 年7 月30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华,被告黄宝华的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庞秋月,被告名盛置业分公司、名盛置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佳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应当收集以下证据: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有公司名称的工装、考勤记录等;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包括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或有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录像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简述:夫妻双方一方诉请离婚,另一方虽予以拒绝,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缺乏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民事合同纠纷法院立案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结案时间。人民法院立案民事合同纠纷后,一般在六个月内结案。情况特殊的,延长六个月,即一年内结案;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
摘要: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及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及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