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
《关于任命马立飞等三十四名公证员的请示》(京司文〔2016〕167号)、《关于任命杨柳等三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津司报〔2016〕36号)、《关于报请任命谭悦等9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晋司字〔2016〕55号)、《关于提请任命刘学超等十七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6〕191号)、《关于任命雷鸣等20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6〕251号)、《关于张煜、黄珍妮2位公证员职务任命的请示》(琼司请〔2016〕15号)、《关于报请对贺婧、李磊公证员一般任职的报告》(渝司文〔2016〕50号)、《关于报请任命陈依等五十一人为公证员的请示》(川司法〔2016〕66号)、《关于报请任命杨绍宏等二十四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72号)、《关于报请任命李海琴、刀朝敏等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82号)、《关于报请任命李曦等十三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甘司发〔2016〕19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74人为公证员:
个人将房屋无偿借与朋友住家使用应订立无偿借用契约及办理公证才不会被计算租赁收入唷!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接获民众询问自己将其自有房屋无偿借与朋友作住家使用并未收取租金为什么仍被国税局计算租赁收入? 该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所称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且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8条规定将财产无偿借与他人使用者应由双方当事人订立无偿借用契约经双方当事人以外之二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并依公证法之规定办竣公证。所以个人将房屋借与朋友供住家使用如系无偿借用为避免被计算租赁收入归课个人综合所得税记得须订立无偿借用契约经双方当事人以外之二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并办理公证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成都的易先生(化名)一年前在海南三亚买了一套80平米的期房。交房的日期到了,由于工作繁忙,他本人无法亲自前往三亚办理房屋签收手续。在他咨询了高新公证处公证员,了解到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他去完成收房后,他和他的受托人来到了高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委托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