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马立飞等三十四名公证员的请示》(京司文〔2016〕167号)、《关于任命杨柳等三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津司报〔2016〕36号)、《关于报请任命谭悦等9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晋司字〔2016〕55号)、《关于提请任命刘学超等十七人为公证员的请示》(闽司〔2016〕191号)、《关于任命雷鸣等20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6〕251号)、《关于张煜、黄珍妮2位公证员职务任命的请示》(琼司请〔2016〕15号)、《关于报请对贺婧、李磊公证员一般任职的报告》(渝司文〔2016〕50号)、《关于报请任命陈依等五十一人为公证员的请示》(川司法〔2016〕66号)、《关于报请任命杨绍宏等二十四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72号)、《关于报请任命李海琴、刀朝敏等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6〕82号)、《关于报请任命李曦等十三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甘司发〔2016〕19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74人为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