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任命霍省身为公证员的请示》(津司报〔2016〕49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任命王佳明等十九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沪司〔2016〕377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李霞等3人为公证员的请示》(赣司公证字〔2016〕23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公证员的请示》(鄂司法文〔2016〕7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任命詹珠娜等21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6〕336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任命方如等16人为公证员的请示》(粤司〔2016〕3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阳文宇等十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6〕58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杨正丽等15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黔司呈〔2016〕6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03人为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