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房屋无偿借与朋友住家使用应订立无偿借用契约及办理公证才不会被计算租赁收入唷!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接获民众询问自己将其自有房屋无偿借与朋友作住家使用并未收取租金为什么仍被国税局计算租赁收入?

该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又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所称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且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8条规定将财产无偿借与他人使用者应由双方当事人订立无偿借用契约经双方当事人以外之二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并依公证法之规定办竣公证。所以个人将房屋借与朋友供住家使用如系无偿借用为避免被计算租赁收入归课个人综合所得税记得须订立无偿借用契约经双方当事人以外之二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并办理公证。

该局最后提醒个人将房屋借与他人供住家使用有关无偿之认定系以依公证法之规定办竣公证者为认定依据故民众如有借出房屋无偿供他人住家使用尚未办理公证者请记得尽速办理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