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
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以下简称九鼎公证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7〕95号)和《河南省司法厅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在洛阳市自贸区设立的一家合作制公证处。现九鼎公证处已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是洛阳市获批的组织形式创新试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为洛阳市辖区。 九鼎公证处全体人员将秉承“崇法守正、一言九鼎”的服务承诺,并将“坚持公益、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贯彻始终,优良的服务,创造出“便民、利民、惠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公证制度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帮助解决和处理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在中国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公证服务已经延伸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信赖和选择。那么办理公证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呢?详细流程往下看: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审查公证事项及材料,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采用询问方式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九江市浔阳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本文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要求》等五部法律中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做出改动。其中,牵涉到到邮政法的改动共计三处,全部与邮政服务的资费有关。 邮政法的改动为邮政服务资费的市场化改革奠下了基础
来源:希律网 作者:袁素贞 2019年12月30日 15:35:12 希律法考交流群:702233167 导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题型?考什么?具体的解答小编整理如下文。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介绍如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不动产实价登录之价额具有公示性,如公证人认足为声请公证时,该标的 价额之证明,自得据以核定公证费用 主 旨: 贵院转陈台北地区公证人公会函请释示 1 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二、依公证法第 110 条准用民事诉讼法费用核定之法理,公证费用之核 定依声请公证时之价额为准(民事诉讼法第 77 条之 1 参照)。是遗嘱内不动产标的价额之核定,并不当然受公告现值之拘束, 如有其他实际交易价额之证明,公证人得依职权以实际交易价格核定 标的之价额
公证机构能办理哪些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本会在二ΟΟ二年初,由最高主管机关,也就是司法院民事厅之督促下,参照各现存的公会之章程,包括如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及建筑师公会等公会的章程,起草本地区公证人公会的章程草案。 为顾及公证法之规定,立法目的、意旨、技术及逻辑,在花费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并召集了几次草案的研修会后,本会正式发起设立。经过第一次筹备会议及第二次筹备会议,终于在二○○二年十月五日召开成立大会,而行政主管机关及社会主管机关也在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函准许设立,本地区公证人公会正式组织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