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在二ΟΟ二年初,由最高主管机关,也就是司法院民事厅之督促下,参照各现存的公会之章程,包括如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及建筑师公会等公会的章程,起草本地区公证人公会的章程草案。
为顾及公证法之规定,立法目的、意旨、技术及逻辑,在花费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并召集了几次草案的研修会后,本会正式发起设立。经过第一次筹备会议及第二次筹备会议,终于在二○○二年十月五日召开成立大会,而行政主管机关及社会主管机关也在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函准许设立,本地区公证人公会正式组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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