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
说明: 一、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4条规定:“(第1项)公 务员不得经营商业。(第2项)前项经营商业,包括依公司法 担任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负责人、依商业登记法担任商业负 责人,或依其他法令担任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负责人、董 事、监察人或相类似职务。……”第15条规定:“……(第 6项)公务员得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依个人才艺表现,获 取适当报酬,并得就其财产之处分、知识产权及肖像权 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
采钰科技致力于技术创新,为强化产业领导地位并维护得之不易的先进技术成果,本公司为保护技术研发成果及强化竞争力,透过鼓励研发创新等奖励机制,结合公司营运目标的专利申请布局,形成研发创新的正向循环及企业文化,为企业永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公司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计划,且订有有关专利及营业秘密等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管理等办法,并透过严格的机密资讯保护制度避免研发成果或关键技术外流,以全面保护本公司之智慧财产。 本公司于美国、台湾、中国大陆及日本等全球多国均有进行专利布局,目前专利获证数量已达500件以上,并持续增加中
主旨:检送“台南市 111 学年度国教阶段学习障碍学生鉴定实施计划”1 份,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本市 111 学年度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身心障碍学生鉴定安置实施计划办理。 二、自 110 学年度起,旨揭鉴定工作调整为一年办理 2 梯次,每学期各 1 梯次,请贵校依期程配合办理
未来内容属前瞻性产业,目前国内外各科技大厂已纷纷投入进行设备研发,已可预见其未来发展潜力,为促使更多业者投入新型态内容作品或服务开发,文化内容策进院办理“未来内容制作支持计划”,提供部分开发资金,降低开发成本与风险,提高业者投入未来内容产业开发之意愿。 曾获本院“未来内容原型开发支持”且为原计划后续制作,或曾获本院“新创加速计划”等计划支持之后续计划。 依中华民国法律完成设立登记或立案之本国公司、独资/合伙(行号)事业体、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大专校院、学术研究机构或团体
本教材以2011年6月29日修正通过,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之商标法条文为探讨基础。探讨之内容可分为九大议题,其重点分别如下: 第一,商标侵害与救济概说。在此系对所有有关商标权之侵害与救济的规定先为概括性地说明,包括商标法、公平交易法及刑法等
睿加科技由不同领域的团队共同创立,过去在知识产权、法律、软件设计皆拥有超过10年以上的经验,致力于透过一页式系统平台,降低原本高额的费用及大量时间。 希望透过我们平台,让新创企业能够更简单直觉的完成智慧财产申请及管理,达到完善的保护。 IPPLUS目标在十年内成为亚太区最大的跨境知识产权人工智能平台业者,专注于IP注册与管理更简单便利
IC设计联发科(2454-TW)日前针对前高阶主管袁帝文违反营业秘密提出民、刑事诉讼,并申请假处分,智慧财产法院最新裁定,准许联发科对袁帝文执行假处分,且命令效令可延续3-5年,市场解读联发科防堵策略奏效,而联发科今(11)日发布重大讯息说明,强调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未来将持续依法捍卫相关权益,并保障公司重要资产。 联发科前手机芯片事业部总经理袁帝文在2012年离职,传袁离职后带走不少联发科机密文件,之后市场也传出联发科对手积极挖角袁帝文,联发科为防堵营业秘密落到对手手上,对袁帝文提起民、刑事告诉,并申请假处分。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民事昨日做出最新裁定,准许联发科对袁帝文执行假处分,袁帝文在诉讼案件判决确定前,不得从事包含以下事情;一、利用、发表或泄漏联发科所有或持有之营业秘密,或透过第三人取得联发科营业秘密资讯
为鼓励研发创新,保护关键技术,本公司结合营运目标与研发资源,拟定智财策略,降低营运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 1.本公司定期将智慧财产相关事项提报至董事会报告,最近一次提报日为2022年11月2日。 2014年制定有“专利奖励作业办法” 鼓励同仁创新与研发
经济部政务次长(民国108年3月至民国109年6月) 经济部常务次长(民国105年7月至民国108年3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民国96年12月至民国105年7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副局长(民国95年9月至民国96年12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组长(民国92年7月至民国95年9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组长(民国91年12月至民国92年7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三组组长(民国89年8月至民国91年12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法务室主任(民国88年1月至民国89年8月) 经济部中央标准局专利处副处长(民国86年7月至民国88年1月) 经济部诉愿会组长(民国80年9月至民国86年7月)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额,依下列规定: (一)存款(包含现金)、外币(包含存款及现金)为一类;有价证券为一类;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为一类,每类之总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其他具有相当价值之财产,每项(件)价额为新台币二十万元。 外币(汇)须折合新台币时,以申报日之收盘汇率计算;有价证券之价额,以其票面价额计算,无票面价额者,以申报日之收盘价、成交价、单位净值或原交易价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