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
从情况通报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对韩某某有任何处理的结论,而恰恰是韩某某及其家人,才最终使得这一并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在消耗司法行政资源以及公共资源之后,走向如此“上头”的结局。 9月17日,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督导组通报了关于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的调查报告,观察者网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看完整个报告内容,多少有点突破预想,但又庆幸还好是这样
从情况通报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对韩某某有任何处理的结论,而恰恰是韩某某及其家人,才最终使得这一并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在消耗司法行政资源以及公共资源之后,走向如此“上头”的结局。 9月17日,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督导组通报了关于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的调查报告,观察者网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看完整个报告内容,多少有点突破预想,但又庆幸还好是这样
请问:我的委任律师在和我的二次会谈里 都没有提及他因违反律师法,经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停止执行职务1年。请问他没有主动告知他正在停业中,仍接我的案子,这样可以吗? 应该是不可以,如果是真的的话建议向律师公会检举看看(看是哪个县市就是哪个律师公会)。 法务部有一个函:“律师法第 20 条规定参照,律师于受停止执行职务惩戒处分期间,如转为法务人员,受其他律师委托并经法院许可担任民事诉讼事件复代理人,或为非讼事件、执行事件及调解事件代理人等部分,因属该律师得办理法律事务范畴,故受停止执行职务惩戒处分确定律师,于停止执行职务期间,自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上述法律事务
今天有位小律师陪老板大律师到地政事务所去办登记业务,被地政人员质疑,奇怪,律师不是土地代书(地政士),可以代办登记业务吗?小律师虽然当下有点心慌,但是老板大律师气定神闲,表示当然可以! 律师依照律师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律师受当事人之委托或法院之指定,得办理法律事务。”,可以看出所有法律事务,都是律师可以承办的业务,就如同医师可以处理一切医疗业务一样,并且在同条第2项更明示:“律师得办理商标、专利、工商登记、土地登记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务。”,以避免有政府机关找律师的麻烦
据新华社报道,2010年9月,吉林中院公开审理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吉林长春“黑老大”郝伟成等30人涉黑案。 鲍某某之所以被驱逐出境,则可以从烟台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中看出,基于的是《出入境管理法》第3条和第81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称,除查办王韵虹案外,深挖彻查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腐败根源,相继发现了罪犯邹庆、庄永华、王宝宝、郝伟成等相关人员违规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线索,与该案并案查办
刑事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从情况通报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对韩某某有任何处理的结论,而恰恰是韩某某及其家人,才最终使得这一并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在消耗司法行政资源以及公共资源之后,走向如此“上头”的结局。 9月17日,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督导组通报了关于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的调查报告,观察者网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看完整个报告内容,多少有点突破预想,但又庆幸还好是这样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南宁市司法局和南宁市律师协会开展南宁市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南宁市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第六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司法局和南宁市律师协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