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小律师陪老板大律师到地政事务所去办登记业务,被地政人员质疑,奇怪,律师不是土地代书(地政士),可以代办登记业务吗?小律师虽然当下有点心慌,但是老板大律师气定神闲,表示当然可以!
律师依照律师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律师受当事人之委托或法院之指定,得办理法律事务。”,可以看出所有法律事务,都是律师可以承办的业务,就如同医师可以处理一切医疗业务一样,并且在同条第2项更明示:“律师得办理商标、专利、工商登记、土地登记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务。”,以避免有政府机关找律师的麻烦。并且,早在1996年连《地政士法》都没有之前,内政部就有函释指出:“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未修正前,律师依律师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得以持凭律师公会会员证向地政事务所申办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内政部(85)台内地字第 8509365 号函),且制定《律师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联系要点》。
当然,依照前述《联系要点》,律师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上,仍然必须加入执业当地的律师公会(第4条:律师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之执业范围应以律师登录之区域为限),而律师公会也要把自己会内的会员名册交给地政机关,以方便作业和管理(第2条:各地方律师公会应提供其会员名簿及磁片予律师执业辖区之地政事务所,其记载事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会员证编号及事务所住址等,如有异动,亦同。各地政事务所应自行建档以利核对。)
顺带一提,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在法律地位上,也比照地政士的佐理员,这一点可以参照内政部的函释:“……律师得申办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而服务其事务所之人,在律师指导下从事助理工作,应与地政士事务所之服务相当……”(内政部92年内授中办地字第0920003799号)。所以,被问到律师能不能办理地政登记业务时,当然是可以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