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4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8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176000.00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第二项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2011年王先生投资开办了一家主要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又对外投资入股成立了企业乙。2012年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分红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你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工资扣税基数不是算出来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谓契税,是指在房屋或者土地发生买卖、赠与等转移行为时,向承受人或者受赠人所课证的一种税捐。 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指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种类之一,对于继承房屋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在给河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明确:“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此类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新建的厂房所发生的上海厂房装修费应并入新建厂房的价格,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使用过的厂房进行翻修所发生的支出可在房屋翻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我们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那么其他规模较小的企业有什么政策优惠呢,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十来万的小企业,25%的税率还是蛮高的,其实现在有个政策是专门针对 小型微利企业的,我们来看看吧。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都是免税的吗?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都是免税吗? 答复:不一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提醒一: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