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问:房地产企业采取售后回购方式销售房屋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相关政策,而商品房销售办法是不允许这样的销售方式的,如何看待不同规定呢,实际中如何处理呢? 答复: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有专门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该文件中并未列举售后回购的处理,但本着实质课税原则,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17格林债”将停止交易;本期债券赎回完成后,“17格林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发行的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7格林债”、“本期债券”)至2020年8月24日将期满3年。根据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工作中,有一些个人所得税所得容易混淆,今天,申税小微围绕4个易错点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政策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苗费实际上是叫青苗补偿费,是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该土地时,因为土地使用权性质要发生变化,对其上面青苗作物损失所作的经济补偿。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例如:江苏省某市农村一年种植两季作物,冬麦和玉米各一季,年产值为24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税务实务] 7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分享]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需要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符合条件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