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无偿移交有产权的配建房其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无偿移交配建房,视同企业为获取土地而支付的对价,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视同销售,但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得同时确认为成本。 例如厦门市税务局在2020年7月23日答复纳税人提问时明确:“《关于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的纪要》(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7〕3-2号)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的开发产品按照建安成本确认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但按照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得同时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或“房地产开发成本”
退休返聘人员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以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再次发生与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国税函〔2007〕880号,以下全称《通报》),对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的税前扣减规定做到了调整。《通报》具体了保险公司退守业务再次发生之前已实际缴纳的与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呈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退守业务再次发生之后再行缴纳与该退守业务涉及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再次发生与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国税函〔2007〕880号,以下全称《通报》),对退守业务涉及佣金开支的税前扣减规定做到了调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 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按 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国税函[19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申请:由于在我国境内多处从事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但项目小,工期短,希望在天津汇总缴纳上述劳务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在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公司取得餐饮票,相关涉税知识要注意! 餐饮服务发票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随处可见,招待客户、员工出差等,都会发生餐饮费用支出。那么,公司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后,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什么?今天,就让申税小微和您一起学习一下餐饮服务发票的涉税知识吧。 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家进行了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增值税改革,对矿产品、废旧物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增值税政策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保障各项政策的平稳过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省局对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目前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项目有: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调整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等。在政策调整过渡期,加强对政策调整项目的税收监控就是要防止一些纳税主体利用政策调整前后的间隙,采用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偷逃国家税款,扰乱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