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
继承取得农业用地,留意遗产税的申报规定,中区国税局表示,自以为免税而未申报的案件,若经查获不符免税资格,不只会受到补税,还可能遭额外裁罚。 官员表示,之前有位陈先生继承爸爸留下的多笔农地,以为农地符合免征遗产税要件,当时就没办理遗产税申报,然而国税局后续查核时发现,其中好几笔土地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早已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又不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1条的放宽适用规定,已不符合免税资格。此案最后被核定补税,土地价值合计有800万余元,继承人被补税加罚逾百万元
南区国税局提醒,出售农地之前,农地所有权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以便适用农地农用免土地增值税、免房地合一税。 南区国税局碰到的例子是,有位农民于105年5月9日买入农地,旋即于同年10月3日卖出,因为同年度移转,土地公告现值都一样,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农民就没有想到为了免土增税去申请核发农地农用证明书
一、有关申请日期认定疑义,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筹设休闲农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相关文件,另“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第4点亦有规定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场内休闲农业设施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应填具申请书,再查前开申请书中皆须载明申请日期。爰倘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受理申请后,审查期间有请申请人办理补正时,申请日期仍应以原申请书登载日期为准;惟倘该申请案系经审查后予以退件驳回,则再提出筹设申请时即视为新申请案件,申请日期亦应以重新送件之日期为准。 二、有关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是否强制由所有权人签名一节,查民法第3条第2项规定:“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故可以印章代之,并无强制规定必须由所有权人签名
1、因为大公司有更好的储存条件,所以食物保存得好,味道可能比当地的更好,然后工业生产的和当地生产的营养价值是差不多的; 2、环境因素不止fuel一种,还有land。农民不需要种很多的蔬菜和水果,可以减少农业用地,从而也就保护了环境; 3、local store提供的就业岗位很有限,因为当地公司一般比较小,没有足够资金提供足够工作机会和资助社区。但大公司连锁商店更有钱,可以提供更多工作机会,人们挣的钱多了,也就能更好地建设社区,从而对当地经济更有益
越通社前江省——前江省是九龙江三角洲重点的农业生产基地,其中庄园经济是该省发展潜力巨大的经济产业。 前江省园艺协会主席陈清风介绍,全省多年生植物种植面积达数十万公顷,其中,果树种植面积超过7.7万公顷,占该省农业用地的39.6%。因此,该省庄园经济发展潜力巨大,有待进一步挖掘
以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典卖让售及分割不动产契据的立据行为所课征之租税。 对使用于公共水陆道路之机动车辆及船舶所课征之租税。 已规定地价之土地,除依法课征田赋者外,应课征地价税
宝坻区位于天津北部,地处京津唐三角区中心地带,区位优势突出,资源丰富,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粮棉及副食品生产基地。宝坻是天津市五大重点农业区县之一,下辖18个建制镇、3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其设施农业已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宝坻区土地总面积217.5万亩,其中农业用地总面积156.85万亩,占全市的14.93%。 以“天津市宝坻区大新现代农业示范园”为核心,以大新设施农业产业园区、滨海现代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宝新设施农业产业带、宝白设施农业产业带和青龙湾设施农业产业带六个设施农业重点建设区域为依托,带动全区设施农业滚动式稳步发展,形成以现代物质条件、现代科学技术、现代产业体系、现代经营形式及现代发展理念为支撑的多元发展体系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实施市地重划致不能达到原租赁之目的者,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迳为注销其租约并通知当事人。 依前项规定注销租约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规定请求或领取补偿: 一、重划后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请求按重划计划书公告当期该土地之公告土地现值三分之一之补偿。 二、重划后未受分配土地者,其应领之补偿地价,由出租人领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领取三分之一
彰化县花坛乡黄先生问:出售农业用地及农舍,是否需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答复: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四、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1条“本条例第5条第4款所称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指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第1项、第38条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或认定者。”故农业用地及其上农舍如经农政机关认定作农业使用,并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于移转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则不包括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课税范围。
一、复贵公司106年11月13日○第10611031044号函,暨复○政府106年11月27日○字第1060225341号函。 二、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休闲农场指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渔牧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农业及农村之体验之农业经营场地。故休闲农场之农业经营应切实结合农林渔牧一级生产之实绩,进而加值发展二、三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