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
近日,科技部公布2020年度498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内蒙古汇德众创空间、内蒙古草原青创孵化器等15家众创空间榜上有名。 截至目前,内蒙古共有国家备案众创空间58家。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体系,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能源汽车消费呈跳跃式增长 前两月销量同比增200% 今年前两月我国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同比增长了200%,成绩亮眼。今年我国将继续从政策面上多措并举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包括鼓励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通行便利给予支持等。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近日发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尽管受春节长假影响,2月国内汽车产销环比同比均呈下滑之势,但新能源车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退休金免征个税,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内容摘要:退休金免征个税,并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提醒:退休金免征个税,并不代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也免征个税!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1、对于返聘人员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再任职,对其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认定其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越南国会顷于2021年10月19日公告第406/ND-UBTVQH14号决议。 根据该决议,将对2021年企业总营收在2000亿越盾 (相当870万美元) 以下,且低于2019年总营收之企业调降2021年营所税之30%。惟倘企业系在2020年或2021年新成立、合并、收购或分割,其总营收低于2019年将不适用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吸引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有关政策包括: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吸引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有关政策包括: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2)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税收优惠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