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顷于2021年10月19日公告第406/ND-UBTVQH14号决议。
根据该决议,将对2021年企业总营收在2000亿越盾 (相当870万美元) 以下,且低于2019年总营收之企业调降2021年营所税之30%。惟倘企业系在2020年或2021年新成立、合并、收购或分割,其总营收低于2019年将不适用。
此外,将对从事生产、经营受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营业之个人及家庭户免征2021年第3季、第4季之个人所得税、加值税及应缴纳之各项税金,并交由直属中央之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核定。惟从事数位广告、提供软件、娱乐、电子游戏、数字音乐、数位影片、数位相片等产品及服务之所得将不适用。
本决议自2021年10月19日起生效。详细公告内容刊登于越南法律图书馆www.thuvienphapluat.vn 网站,中译内容仅供参考,倘有疑义,应以越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