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
2019年度中,独山子区民宗局为确保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做到公平执法,坚持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系统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共计4次,参加人员累计50余人次。每月学习相关执法条例和文件共计3次,参加人员30余人次。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独山子区民宗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依法检查清真泛化工作
文章预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0号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规定和《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祁阳市统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2022年祁阳市统计局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动公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漳州汇众废旧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冶金固废综合处理和再利用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公示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监测报告。 公示日期: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12日(20个工作日) 公众意见及反馈方式: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名字,单位须加盖公章。
淮南睿扬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啤酒厂路,企业建筑面积15500平方米,其中标准化厂房面积为10000平方米。成品库1500平方米,企业投资2660万元,环保投资57万元,通过购置相关机械设备建设年产5000吨石油化工机械产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将淮南市江淮化工设备厂企业名称变更为淮南睿扬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文件详见附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津南新城起步区 I地块(合盈园31-41号楼、地下车库、配建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公示内容:津南新城起步区 I地块(合盈园31-41号楼、地下车库、配建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18年7月20日起,2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式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1)《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条件之一即“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第四十一条“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评测内容: 覆盖电子政务全生命周期,从需求分析、设计、编码、实施到上线运行,每个环节都可单独或组合提供评测服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移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上述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顺利交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中关于调整中央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规定,2003年7月1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问题专题进行了研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药品安全,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修改后全文重新公布。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对药品流通环节中药品经营企业如何执行药品追溯制度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03-22 1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经营办法》)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办法》《经营办法》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落实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2022-03-24 10:00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0号)2022-03-24 10:00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做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现予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