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
滁州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违法事实:经北京市顺义区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份,金额19.83万元,税额3.37万元。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处罚情况:处以追缴税款1.4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3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低风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1号)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 通过市民政局网站、鹤壁日报提醒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个别重点社会组织逐一电话通知,年度检查通知率100%
(9)验收工作由来:2019年3月份合肥市松柯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该项目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详见附件:验收监测委托协议书) 合肥市松柯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8日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年产1300套各种中高档家具及木饰品项目进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在接受委托后查阅企业相关资料根据验收监测技术规范等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文,生态环境部,2018年05月)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建成情况以及《合肥市松柯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300套各种中高档家具及木饰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完成自查确定验收范围为年产1300套各种中高档家具及木饰品的生产线以及配套的主体工程、环保工程、辅助工程,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检测,并于2019年3月29日和3月30日对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排放状况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及检查,根据监测结果和环境管理检查情况,编制了本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为该项目的验收及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现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4〕67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援助。国家发展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特征,因此必须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