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
重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4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指导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制修订、促进标准实施和提升,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局令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特向社会公布蒙城县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部分组成。 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残联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安全审核,加大报送力度,提高信息质量,及时、多方面向社会发布各类统计信息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年度检查(已下简称年检)的规定,民政厅将实施2011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2011年7月1日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另交电子文本; 3、2011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2011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危险化学品目录,详见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详细展示危险化学品有哪些。依照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公开文件: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提升数字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现决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网上备案。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发布之日(含)起首次办理项目手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的,由系统自行转换,企业无需再次网上填报
宿松县圣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万平方米人造石英石项目位于宿松县隘口乡隘口村。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10亩。该项目2017年8月1日宿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松发改许可[2016]113号文对本项目进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宿松县圣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承担并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宿松县圣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万平方米人造石英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都是需要牌照的,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去暂时办理一张机动车临时牌照的,那么大家知道北京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办理时间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做车牌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11.22)的有关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晋环许可函[2018]39号)要求,我公司现公开《潞城市国源昌胜工贸有限公司储煤及焦粉加工项目》的竣工日期,项目于2022年12月22日主体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竣工我单位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一、项目建设情况简述: 4、公示内容:潞城市国源昌胜工贸有限公司储煤及焦粉加工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竣工时间。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工作,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省民政厅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和有关法规制度,起草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责任追究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8月7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民政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23-2019)等规定,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20〕3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3月9日起取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业务。 近日,记者从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自2020年3月9日起,取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业务。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关于取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的通知》显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23-2019)等规定,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建金字〔2020〕3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3月9日起取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业务






